源杰科技: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来源:网络 热度:8℃ 2025/6/5 22:46:36 广告位26:文章内页(全站) ??????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????????????????第一章?总????则 ??第一条?为确保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工作 规范、有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 ???????????????????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和《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 (以下简称《公司章程》)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 ??第二条?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在交易决 策中,保障股东会、董事会和董事长、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,做到权 责分明,保证公司运作效率。 ??第三条?除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、《公司章程》另有规定,或者股东 会决议要求,公司关于投资及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权限划分依据本制度执行。 ??第四条?本制度所称“交易”包括下列事项: ??(一)购买或者出售资产; ??(二)对外投资(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); ??(三)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; ??(四)签订许可使用协议; ??(五)提供担保(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); ??(六)租入或者租出资产; ??(七)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; ??(八)赠与或者受赠资产; ??(九)债权、债务重组; ??(十)提供财务资助(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、委托贷款等); ??(十一)放弃权利(含放弃优先购买权、优先认购权等); ??(十二)上海证券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上交所”)认定的其他交易。 ??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,不包括购买原材料、燃料和动力,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。 ??????????????第二章?交易审批权限 ??第五条?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资助除外),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,由董事会审议: ??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(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,以高者为准)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?10%以上; ??(二)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?10%以上; ??(三)交易标的(如股权)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?10% 以上; ??(四)交易标的(如股权)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?10%以上,且超过?1,000?万元; ??(五)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?10%以上, 且超过?100?万元; ??(六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?10%以上,且超过?100?万元。 ??上述交易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,取其绝对值计算。 ??第六条?公司发生的交易(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资助除外)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,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: ??(一)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(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,以高者为准)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?50%以上; ??(二)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?50%以上; ??(三)交易标的(如股权)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?50% 以上; ??(四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?50%以上,且超过?5,000?万元; ??(五)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?50%以上, 且超过?500?万元; ??(六)交易标的(如股权)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?50%以上,且超过?500?万元。 ??本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,取绝对值计算。 ??第七条?本制度第五条、第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,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 的债务及费用等。 ??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、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 条件确定金额的,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。 ??第八条?本制度规定的市值,是指交易前?10?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。 ??第九条?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,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五条和第六条。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。 ??第十条?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,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,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。 ??第十一条?除提供担保、提供财务资助、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,公司进 行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,应当按照连续?12?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,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。 ??已经按照第五条或者第六条履行义务的,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。 ??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前款规定适用连续?12?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,达到本章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,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相关要求披露,并在公告中 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;达到本章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,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,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 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。 ??第十二条?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的,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;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,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。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,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?6?个月,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?1?年。 ??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。 ??中国证监会、本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,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 规定,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,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。 ??上市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,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 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上市公司债务的,上市公司应当参照第一款的规定披露涉及 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。 ??第十三条?公司发生股权交易,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,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,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。 ??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,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,适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。 ??第十四条?公司发生“财务资助”交易事项,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,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,并及时披露。 ??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: ??(一)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?10%; ??(二)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?70%; ??(三)最近?12?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?10%; ??(四)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 ??第十五条?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,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,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。 ??第十六条?公司进行委托理财,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,可以对投资范围、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, 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,适用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的规定。 ??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?12?个月,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(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)不应超过投资额度。 ??第十七条?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,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 为计算基础,适用第五条第四项或者第六条第四项。 ??上市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,应当以总资产额、租 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,适用第五条第一项、第四项或者第六条第一项、 第四项。 ??受托经营、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、租出资产,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,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。 ??第十八条?公司购买、出售资产交易,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?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?30%的,除应参照本制度第十 二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,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,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 ??第十九条?公司发生“提供担保”事项时,应当按照公司制订的《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》规定的审批权限相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。 ?第二十条?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,包括受赠现金资产、获得债务减免、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,可免于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。 ?第二十一条?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、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、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,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,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?第二十二条?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,依据公司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》执行。 ?????????????第三章?附?????则 ?第二十三条?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《公司章程》相冲突的,以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相关规 定为准。 ?第二十四条?本制度所称“以上”“内”含本数;“超过”不含本数。 ?第二十五条?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。 ?第二十六条?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。 ???????????????????????陕西源杰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?二?二五年六月 阅读全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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